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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民一初字第1078号

赖贻炜与赖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赖贻炜,赖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石民一初字第1078号原告赖贻炜,男,1990年3月10日生,汉族,居民,住石城县。被告赖拓,男,1988年11月18日生,汉族,居民,住石城县。

原告赖贻炜与被告赖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赖贻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赖拓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以做生意急需资金周转为由,于2015年9月2日向原告借款2.8万元,注明于2015年10月1日前还款,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追索,被告至今未归还分文借款。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2.8万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自2015年10月2日起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庭审中,原告对其诉请中的利息主张自愿表示放弃。被告未作答辩,亦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被告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2.8万元,并于2015年9月2日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期至2015年10月1日。至本案法庭辩论终结前,被告未归还分文借款。现原告诉至本院,请求依法支持其诉请。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被告出具的借条及原告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被告向原告借款后,有按期履行归还借款的义务。借期届满后,被告未归还借款,显属违约。原告诉请正当,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赖拓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归还原告赖贻炜借款2.8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元(原告赖贻炜已预交),由被告赖拓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 宾

代理

审判员 钟 菁

人民陪审员 孔繁昌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黄小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