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阿民一初字第1031号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胡依先·尔斯别克与阿勒泰市公益林管护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勒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勒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依先·尔斯别克,阿勒泰市公益林管护站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阿民一初字第1031号原告:胡依先·尔斯别克,男,哈萨克族,1964年4月5日出生,住阿勒泰市。委托代理人:加依那尔·朱马汗,新疆巴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阿勒泰市公益林管护站,住所地阿勒泰市北屯镇。法定代表人宋俊超,该单位场长。委托代理人:米裕丰,新疆克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睿,新疆克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胡依先·尔斯别克与被告阿勒泰市公益林管护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6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胡依先·尔斯别克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本院认为,原告胡依先·尔斯别克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依先·尔斯别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90.3元,减半收取695元本院予以免交。审判员  项豫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彭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