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金民终字第153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唐世平,男,1971年8月1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四川省渠县。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洪永宁,男,1984年6月1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
委托代理人:王帅,广东百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唐世平因与被上诉人洪永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5)穗云法民二初字第8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唐世平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按上诉人唐世平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谢欣欣
代理
审判员 吴 湛
代理
审判员 汪 婷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傲情李晓婷邓少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