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刑终字第1637号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孙虎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刑终字第1637号原公诉机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虎,男,1985年5月7日出生;2005年12月19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四千元,2014年1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10日被羁押,同年8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孙虎犯盗窃罪一案,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作出(2015)大刑初字第156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孙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与前罪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未执行完毕的刑期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个月三十日,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原审被告人孙虎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孙虎表示服从原判,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虎因服从原判而要求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孙虎撤回上诉。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5)大刑初字第156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浩代理审判员 陈光旭代理审判员 常 燕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雷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