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瑞民初字第4078号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牛宗文与詹仁杰、XX飞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宗文,詹仁杰,XX飞,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瑞民初字第4078号原告:牛宗文。法定代理人:牛彬。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赵章明、陈琛,浙江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詹仁杰。被告:XX飞。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公司。代表人:黄国强。本院在审理原告牛宗文与被告詹仁杰、XX飞、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公司机动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牛宗文的法定代理人牛宗文于2015年12月24日以本院已裁定先予执行部分医疗费为由要求先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宗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予以免收。审 判 员 潘胜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张晓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