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商)初字第9863号原告罗京川,男,1971年3月5日出生,住北京市石景山区。委托代理人费城,北京市华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铁,男,1956年11月19日出生,住北京市石景山区。被告李宝月,女,1969年7月2日出生,住北京市石景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罗京川与被告李铁、李宝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罗京川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其对被告李铁、李宝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罗京川请求撤回对被告李铁、李宝月的起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京川撤回对被告李铁、李宝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罗京川负担(已交纳)。
代理
审判员 吕文静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车玉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