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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法执字第1358号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7-03-14

案件名称

冯洪军与胡一舟合伙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洪军,胡一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朝法执字第1358号申请执行人冯洪军,男,长春市第十中学教师,住长春市绿园区。被执行人胡一舟,女,住长春市朝阳区。委托代理人张凤莉,吉林军鹏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冯洪军与被执行人胡一舟合伙纠纷案中,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4)朝民初字第25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俊立执行员  李长顺执行员  徐 建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佳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