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法执字第1358号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7-03-14
案件名称
冯洪军与胡一舟合伙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洪军,胡一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朝法执字第1358号申请执行人冯洪军,男,长春市第十中学教师,住长春市绿园区。被执行人胡一舟,女,住长春市朝阳区。委托代理人张凤莉,吉林军鹏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冯洪军与被执行人胡一舟合伙纠纷案中,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4)朝民初字第25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俊立执行员 李长顺执行员 徐 建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佳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