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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初字第1017号

郭水莲与欧阳长江、欧阳松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8-06-21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郭水莲,欧阳长江,欧阳松岩,刘美芳,吉安景福彩印有限公司,胡兵,欧阳素香,欧阳国田,欧阳素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初字第1017号原告郭水莲,女。委托代理人王飙,女。被告欧阳长江,男。被告欧阳松岩,男。被告刘美芳,女。被告吉安景福彩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兵,董事长。被告胡兵,男。被告欧阳素香,女。被告欧阳国田,男。被告欧阳素连,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水莲诉被告欧阳长江、欧阳松岩、刘美芳、吉安景福彩印有限公司、胡兵、欧阳素香、欧阳国田、欧阳素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水莲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邓正信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珂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