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璧法民初字第04924号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6-05-20
案件名称
重庆茂硕工贸有限公司与重庆国全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茂硕工贸有限公司,重庆国全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璧法民初字第04924号原告重庆茂硕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凤凰镇凤凰桥村千子门社,组织机构代码08469918-8。法定代表人罗山林,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唐道红,重庆渝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国全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来凤街道解放东路,组织机构代码20393932-5。法定代表人兰国全。原告重庆茂硕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国全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受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重庆茂硕工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重庆国全工贸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茂硕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10元,减半收取2255元,由原告重庆茂硕工贸有限公司自行承担。审 判 长 汪书琦人民陪审员 陈 语人民陪审员 王 萍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明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