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民初字第1186号原告陈延帮,男,194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泰和县人,住泰和县。委托代理人阙德桂,江西西昌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法律援助)。被告陈行桂,男,195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泰和县人,住泰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延帮与被告陈行桂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延帮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延帮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陈延帮负担。
审 判 长 曾 斌
审 判 员 李良柏
人民陪审员 郑润元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