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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民初字第1186号

陈延帮与陈行桂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8-05-15
所属地区
泰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陈延帮,陈行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民初字第1186号原告陈延帮,男,194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泰和县人,住泰和县。委托代理人阙德桂,江西西昌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法律援助)。被告陈行桂,男,195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泰和县人,住泰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延帮与被告陈行桂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延帮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延帮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陈延帮负担。

审 判 长  曾 斌

审 判 员  李良柏

人民陪审员  郑润元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