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执委字第00001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邦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许松青,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志芳,该公司首席法律顾问。
被执行人:宣城安美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区。
法定代表人:杜东胜,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邦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宣城安美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5日作出(2013)揭普法民二初字第1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所确定的给付内容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4年10月21日向普宁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立即偿还申请人咨询服务费9193515.25元,本案受理费43080元。2014年12月22日普宁市人民法院委托本院执行。2015年6月30日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邦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宣城安美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拟订框架解决方案,拟订以楼盘抵债、二期开发收取预收款还债或债转股三种方式执行此案,因以上方案正在协调中,申请人执行人同意在协调履行期间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就本案的执行正在协商处理中,因落实协调解决方案需较长时间,申请人执行人同意在协调履行期间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鉴于本案实际情况,本院可依法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作出后,申请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重新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2013)揭普法民二初字第129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谢跃华
审判员 冯龙宝
审判员 冯贵祥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孙洁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