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宛龙执字第00409号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南阳亚兴物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兴隆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阳亚兴物资有限公司,河南兴隆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宛龙执字第00409号申请执行人南阳亚兴物资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河南兴隆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南阳亚兴物资有限公司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2014)宛龙民三初字第0015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河南兴隆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经调查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宛龙民三初字第0015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耿华审判员 惠子强审判员 李继春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姚林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