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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拱民初字第2541号

王某与庞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5-12-29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庞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拱民初字第2541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郭立人、张浩然,浙江中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庞某。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庞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免予收取。

审 判 员 戴珍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代

书记员 杨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