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拱民初字第2541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郭立人、张浩然,浙江中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庞某。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庞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免予收取。
审 判 员 戴珍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代
书记员 杨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