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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执字第603号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刘景艳与刘强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景艳,刘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603号申请执行人刘景艳。被执行人刘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景艳与被执人刘强离婚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刘强无财产可供执行,待有财产可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立即恢复执行,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龙民初字第70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金晏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秦绍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