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临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潭执字第138号申请执行人康存林被执行人刘兔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康存林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刘兔文自动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临潭县人民法院(2015)潭民初字第6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齐 德 忠
审判员 王 巨 莲
审判员 东智加措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付 良 旭 来自
申请执行人康存林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甘肃省临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潭执字第138号申请执行人康存林被执行人刘兔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康存林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刘兔文自动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临潭县人民法院(2015)潭民初字第6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齐 德 忠
审判员 王 巨 莲
审判员 东智加措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付 良 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