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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屯民一初字第01817号

宋来贵与侯勇、黄山市同坤商贸有限公司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宋来贵,侯勇,黄山市同坤商贸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屯民一初字第01817号

原告:宋来贵,男,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

委托代理人:章金山,安徽经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侯勇,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被告:黄山市同坤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

法定代表人:侯勇,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宋来贵诉被告侯勇、黄山市同坤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宋来贵为确保案件审结后能顺利执行,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侯勇、黄山市同坤商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6万元或对其等额财产予以查封或对其相应金额的债权停止支付。黄山市某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皖J***重型专项作业车为宋来贵申请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宋来贵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被告侯勇、黄山市同坤商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6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等额财产或对其相应金额的债权停止支付;

二、停止办理所有权人为黄山市某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皖J***重型专项作业车过户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陈 红

审 判 员  潘 华

人民陪审员  许毅龙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进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