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屯民一初字第01817号
原告:宋来贵,男,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
委托代理人:章金山,安徽经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侯勇,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被告:黄山市同坤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
法定代表人:侯勇,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宋来贵诉被告侯勇、黄山市同坤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宋来贵为确保案件审结后能顺利执行,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侯勇、黄山市同坤商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6万元或对其等额财产予以查封或对其相应金额的债权停止支付。黄山市某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皖J***重型专项作业车为宋来贵申请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宋来贵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被告侯勇、黄山市同坤商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6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等额财产或对其相应金额的债权停止支付;
二、停止办理所有权人为黄山市某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皖J***重型专项作业车过户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陈 红
审 判 员 潘 华
人民陪审员 许毅龙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进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