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中法民六仲字第189号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中山市中泰龙办公用品有限公司、钟高兆仲裁程序案件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山市中泰龙办公用品有限公司,钟高兆
案由
仲裁程序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中法民六仲字第189号申请人:中山市中泰龙办公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升镇利生村第二经济合作社“大利围”,组织机构代码75788616-5。法定代表人:蒋红文,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远飞、欧金辉,公司员工。被申请人:钟高兆,男,197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申请人中山市中泰龙办公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龙公司)不服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中劳人仲案字[2015]1489号仲裁裁决,以仲裁裁决依据的工资认定标准错误,无需支付钟高兆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绩效留成,仲裁程序违法为由,申请本院撤销上述裁决。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查:钟高兆于2014年2月19日入职中泰龙公司处,任人力资源总监。钟高兆因解除劳动合同问题与中泰龙公司产生纠纷,向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会经审理后于2015年5月21日作出中劳人仲案字[2015]1489号终局仲裁裁决:一、中泰龙公司须于本裁决生效后支付钟高兆的款项(包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2015年2月及3月的工资差额、2015年1月的“绩效留成”、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工资及休息日的加班工资)的差额共12472.75元;二、驳回钟高兆其余的仲裁请求。中泰龙公司认为应以《劳动合同》的约定为准计算钟高兆的工资标准及加班工资,无需支付钟高兆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绩效留成,仲裁程序违法,向本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申请,请求撤销该仲裁裁决。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本案中,中泰龙公司提出的工资标准认定问题,不属于该法条中应予撤销的情形,其又未提交证据证明仲裁程序存在违法程序的情形,亦没有提交证据证明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中劳仲案字[2015]1489号仲裁裁决存在其他可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中山市中泰龙办公用品有限公司请求撤销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中劳仲案字[2015]1489号仲裁裁决的申请。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中山市中泰龙办公用品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勇源审 判 员 钟平春代理审判员 王小红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胡楚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