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利民二初字第00739号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原告李恒献诉被告赵春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恒献,赵春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利民二初字第00739号原告:李恒献,男,1972年6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安徽省利辛县人,住安徽省利辛县孙庙乡。被告:赵春辉,男,1965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安徽省利辛县人,住安徽省利辛县巩店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恒献诉被告赵春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恒献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恒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马汉春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浩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