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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利民二初字第00739号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原告李恒献诉被告赵春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恒献,赵春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利民二初字第00739号原告:李恒献,男,1972年6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安徽省利辛县人,住安徽省利辛县孙庙乡。被告:赵春辉,男,1965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安徽省利辛县人,住安徽省利辛县巩店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恒献诉被告赵春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恒献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恒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马汉春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浩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