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围执字第738-1号申请执行人常喜山等28人(名单附后)。被执行人李海军,男,1974年12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围场镇。被执行人许春如,男,1962年5月7日生,满族,农民,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围场镇木兰小区*单元***室。被执行人王成军,男,1963年11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新地乡狍子沟村*组。被执行人韩玉祥,男,1978年11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围场镇伊水华庭小区**号楼*单元***室。关于常喜山等28人与李海军、许春如、王成军、韩玉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围民初字第37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我院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此案已部分履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围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围民初字第373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已部分履行,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志新
审判员 朱立军
审判员 窦永海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子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