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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围执字第738-1号

常喜山、李海军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8-01-31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常喜山,李海军,许春如,王成军,韩玉祥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围执字第738-1号申请执行人常喜山等28人(名单附后)。被执行人李海军,男,1974年12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围场镇。被执行人许春如,男,1962年5月7日生,满族,农民,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围场镇木兰小区*单元***室。被执行人王成军,男,1963年11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新地乡狍子沟村*组。被执行人韩玉祥,男,1978年11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围场镇伊水华庭小区**号楼*单元***室。关于常喜山等28人与李海军、许春如、王成军、韩玉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围民初字第37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我院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此案已部分履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围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围民初字第373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已部分履行,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志新

审判员  朱立军

审判员  窦永海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子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