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执四字第1422号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韩卫东与张桂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卫东,张桂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唐执四字第1422号申请执行人韩卫东,证件号码130229197402196419。被执行人张桂顺。韩卫东与张桂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玉田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4日作出的(2013)玉民初字第3910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张桂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韩卫东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张桂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韩卫东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张桂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韩卫东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樊广全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一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