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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旅民小字第451号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大连佳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王树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大连佳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树练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旅民小字第451号原告大连佳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振,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王树练。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佳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树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合理,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佳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其他费用50元,共计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姜莉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潘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