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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香法民一初字第2669号

余嘉文与冯美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7-12-30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余嘉文,冯美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珠香法民一初字第2669号

原告:余嘉文,女,汉族,1981年6月24日出生,住所地江门市新会区,现住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3328。

委托代理人:潘永红,广东华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冯美燕,女,汉族,1982年12月31日出生,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9025。

原告余嘉文诉被告冯美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余嘉文及其委托代理人潘永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冯美燕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余嘉文诉称:原、被告是朋友关系。2008年被告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3600元,2010年归还了人民币15000元,2013年被告再次向原告借款澳门币11000元,之后再未归还。经双方核对后,2014年4月8日被告向原告写下借条,认可至2014年4月8日仍欠原告人民币98600元。至2015年5月23日,原告打通被告电话,被告在电话中承认借款事项及金额,并表示会尽快还钱,但之后无理拖延,至今仍未归还。故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986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余嘉文提供了以下证据:

一、借条;

二、录音视频及文字记录;

三、微信截图。被告冯美燕没有提出答辩意见,也没有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一份借条,内容为:“冯美燕在2008年借余嘉文103600元正,在2010年还15000元正,2013年再借11000元正(澳门币),现在还欠98600元正”。被告冯美燕在借款人落款处签名、按指模并留有身份证号码及电话号码。原告称被告出具借条后不予还款,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主张被告向其借款人民币98600元,有被告签名的借条为证,在民间借贷关系中,借条是双方借款合同成立和借方收取借款的直接证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未提供任何还款证据,也未提出任何抗辩意见,视为未还款。借条没有约定还款期限,根据法律规定,原告可以催告被告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原告催要未果而起诉要求被告清偿借款本金9860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冯美燕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余嘉文清偿借款本金人民币98600元。被告冯美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133元,由被告冯美燕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谢丽琼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梅广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