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涿民初字第4201号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6-06-14
案件名称
王思博与杨广亮、孙友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思博,杨广亮,孙友辉,朱斌,王湃,卢伯昌,王楠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涿民初字第4201号原告王思博。委托代理人张冬青,涿州市清凉寺办事处晨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广亮。被告孙友辉。被告朱斌。被告王湃。被告卢伯昌。被告王楠。原告王思博诉被告杨广亮、孙友辉、朱斌、王湃、卢伯昌。王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本案涉及刑事案件,根据先刑事后民事原则,待刑事案件办理完毕后再行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思博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云飞代理审判员 吴 岭人民陪审员 马 营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赵 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