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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茌法执字第1988号

初保刚与傅振海、何明、孟凡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5-12-29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初保刚,傅振海,何明,孟凡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茌法执字第1988号

申请执行人:初保刚,男,汉族,住茌平县。

被执行人:傅振海,男,汉族,住茌平县。

被执行人:何明,男,汉族,住茌平县。

被执行人:孟凡可,男,汉族,住茌平县。初保刚与傅振海、何明、孟凡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茌民一初字第12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初保刚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3107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执行联动银行查询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查询结果没有存款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提供不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5)茌民一初字第12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恢复本案的执行,再次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崔永涛代

审判员 周 民代

审判员 王树军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 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