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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诏执行字第143-3号

沈达娥、许捷珍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诏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8-06-20
所属地区
诏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沈达娥,许捷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诏执行字第143-3号申请执行人沈达娥,女,1939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诏安县。委托代理人涂舜雄(沈达娥之子),1967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诏安县。被执行人许捷珍,女,194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诏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沈达娥和被执行人许捷珍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诏安县人民法院(2014)诏民初字第53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许柳文

审判员  陈剑平

审判员  张荣光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江晓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