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诏执行字第143-3号申请执行人沈达娥,女,1939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诏安县。委托代理人涂舜雄(沈达娥之子),1967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诏安县。被执行人许捷珍,女,194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诏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沈达娥和被执行人许捷珍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诏安县人民法院(2014)诏民初字第53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许柳文
审判员 陈剑平
审判员 张荣光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江晓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