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巢执字第01483号
申请人:张仕有
被执行人:董家勇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巢民一初字第03354号法律文书,于2015-12-15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按照已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三、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董家勇价值450000元的财产。
二、查封不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一年,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六个月。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被执行人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储晓明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德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