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承刑初字第00055号自诉人李某某。被告人修某某。被告人孙某某。自诉人李某某以被告人修某某、孙某某犯重婚罪,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因被告人孙某某下落不明自愿撤回起诉,并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人修某某、孙某某撤回起诉的书面申请。
本院认为,自诉人李某某在诉讼期间因被告人孙某某下落不明而自愿撤回起诉,属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李某某撤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阮春城
代理
审判员 周 琳
人民陪审员 杨志东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周建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