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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承刑初字第00055号

被告人修某某、孙某某重婚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重婚
当事人
李某某,修某某,孙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承刑初字第00055号自诉人李某某。被告人修某某。被告人孙某某。自诉人李某某以被告人修某某、孙某某犯重婚罪,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因被告人孙某某下落不明自愿撤回起诉,并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人修某某、孙某某撤回起诉的书面申请。

本院认为,自诉人李某某在诉讼期间因被告人孙某某下落不明而自愿撤回起诉,属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李某某撤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阮春城

代理

审判员  周 琳

人民陪审员  杨志东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周建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