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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本县民初字第01582号

秦少双与刘刚、王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7-11-23
所属地区
本溪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秦少双,刘刚,王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本县民初字第01582号原告秦少双,男,1964年9月24日生,汉族,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无业,住本溪满族自治县。被告刘刚,男,成年人,原住本溪满族自治县田师付镇。被告王玲,女,1975年9月23日生,满族,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系农民,原住本溪满族自治,现下落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秦少双诉被告刘刚、王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5年12月24日以被告王玲现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秦少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八百元,全部返还原告秦少双。

审 判 长  程 朗

人民陪审员  张金福

人民陪审员  韩国荣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小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