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本县民初字第01582号原告秦少双,男,1964年9月24日生,汉族,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无业,住本溪满族自治县。被告刘刚,男,成年人,原住本溪满族自治县田师付镇。被告王玲,女,1975年9月23日生,满族,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系农民,原住本溪满族自治,现下落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秦少双诉被告刘刚、王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5年12月24日以被告王玲现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秦少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八百元,全部返还原告秦少双。
审 判 长 程 朗
人民陪审员 张金福
人民陪审员 韩国荣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小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