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穗中法民二初字第96号

俞维国与广州市志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2015民二初96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8-07-13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当事人
俞维国,广州市志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民二初字第96号

原告:俞维国,住广州市越秀区。

委托代理人:庞荆,广东粤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志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

诉讼代表人:广州市志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破产清算管理人: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梁彬。本院受理原告俞维国与被告广州市志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依法判决被告为原告办理广州市越秀区东湖路146号1105房产权登记手续(含购买增大面积部分)。经审查,

本院认为:被告广州市志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于2015年1月8日被本院以(2014)穗中法民破字第3号-1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破产清算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的规定,本院受理了本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在开庭前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一)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的规定,由于本案为破产案件中的衍生诉讼案件,且本案争议的不动产位于广州市越秀区,因此,为有利于当事人参加诉讼,节约司法资源,根据级别管辖标准,并已经过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本院决定将本案交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交由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

审 判 长  许东劲

审 判 员  陈舒舒

代理

审判员  唐佩莹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郭华蓉蔡嘉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