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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抚东执字第00444号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马俊英裁定书

法院

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顺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俊英,高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抚东执字第00444号申请执行人:马俊英,女,汉族,住抚顺市东洲区。被执行人:高杨,男,汉族,现住抚顺市东洲区。本院在执行马俊英与高杨机动车事故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高杨名下无存款账户,无房产,且暂无其他财产可执行,经申请执行人马俊英同意暂缓执行,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抚东民一初字第0056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立即恢复执行,不受时间限制,不用缴纳执行费。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宋越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田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