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抚东执字第00444号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马俊英裁定书
法院
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顺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俊英,高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抚东执字第00444号申请执行人:马俊英,女,汉族,住抚顺市东洲区。被执行人:高杨,男,汉族,现住抚顺市东洲区。本院在执行马俊英与高杨机动车事故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高杨名下无存款账户,无房产,且暂无其他财产可执行,经申请执行人马俊英同意暂缓执行,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抚东民一初字第0056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立即恢复执行,不受时间限制,不用缴纳执行费。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宋越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田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