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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开执字第75-2号

王素叶、芦忠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素叶,芦忠海,王平,白明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张开执字第75-2号申请执行人王素叶,女,1963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经济开发区。委托代理人罗普亮,张家口市经开区沈家屯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芦忠海,男,1976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张家口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王平,男,1957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被执行人白明亮,男,1967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张家口经济开发区。王素叶申请执行芦忠海、王平、白明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张开民初字第4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素叶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芦忠海、王平、白明亮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王素叶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芦忠海、王平、白明亮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王素叶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宇一

审判员  李志海

审判员  肖丽丽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袁润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