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太民一初字第04435号

张玉坤与太和县健龙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朱红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当事人
张玉坤,太和县健龙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朱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4435号

原告:张玉坤,男,1961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被告:太和县健龙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和县。

法定代表人:不详。

被告:朱红,男,1972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经济开发区。

原告张玉坤诉被告太和县健龙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朱红返还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玉坤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玉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玉坤撤回起诉。案件���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张玉坤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马治国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朱青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