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4435号
原告:张玉坤,男,1961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被告:太和县健龙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和县。
法定代表人:不详。
被告:朱红,男,1972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经济开发区。
原告张玉坤诉被告太和县健龙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朱红返还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玉坤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玉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玉坤撤回起诉。案件���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张玉坤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马治国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朱青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