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执字第01548号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环路信用分社与陈峰、王莹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环路信用分社,陈峰,王莹,薛冰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云执字第01548号申请执行人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环路信用分社。负责人杨成君,该社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民,江苏觉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峰。被执行人王莹。被执行人薛冰洋。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环路信用分社与陈峰、王莹、薛冰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云商初字第06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以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为由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299684.63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2015年7月30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既未到庭说明情况,亦未主动履行义务。2、2015年8月至12月,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车辆、房产、工商等��产信息,并根据查询结果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王莹名下汽车一辆,其余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多次查找被执行人未果3、2015年12月24日与本案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刘民谈话,告知案件执行情况,其无法进一步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根据案情将上述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员名单。本院认为,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了各项执行措施,暂时无法全额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作出的(2015)云商初字第061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祖庆锋执行员 黄 如 河执行员 侍 玮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高 雅 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