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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初字第04218号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卜秀军等与李泉智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卜秀军,文春华,卜一平,卜风祥,白风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04218号原告卜秀军(兼原告卜一平的法定代理人),男,1970年8月29日出生。原告文春华(兼原告卜一平的法定代理人),女,1974年8月24日出生。原告卜一平,男,1997年12月5日出生。原告卜风祥,男,1948年7月4日出生。原告白风兰,女,1949年6月13日出生。上述五原告委托代理人金建军,河北华研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五原告委托代理人贾振强,河北华研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2015年11月9日对原告卜秀军、文春华、卜一平、卜风祥、白风兰与被告李泉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延庆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延民初字第04218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原判决书中首部所写“原告卜秀军”应更正为:“原告卜秀军(���原告卜一平的法定代理人)”;“原告文春华”应更正为:“原告文春华(兼原告卜一平的法定代理人)”。审判员  康峰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