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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德商初字第604号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浙江水墨江南木业有限公司与上海肯诺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水墨江南木业有限公司,上海肯诺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德商初字第604号原告浙江水墨江南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清经济开发区云岫北路。法定代表人姚建冰。委托代理人王建国。被告上海肯诺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北村路369号。法定代表人董荣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水墨江南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肯诺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水墨江南木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水墨江南木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8元减半收取654元,财产保全费620元,合计1274元,由原告浙江水墨江南木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陈建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沈淑芸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