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驿执恢字第274号李秋谨、李岩、刘玉红:你与杨海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根据申请人的申请立案执行本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如逾期不履行,除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外还将会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特此通知 关注公众号“”
(2015)驿执恢字第274号
申请执行人杨海鹏与被执行人李秋谨、李岩、刘玉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