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执字第1352号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云龙支行与徐州昊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孙雪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云龙支行,徐州昊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孙雪峰,王焱,孙云峰,孙俊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云执字第1352号申请人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云龙支行。法定代表人王浩,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徐州昊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云峰,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孙雪峰。被执行人王焱。被执行人孙云峰。被执行人孙俊峰。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云龙支行申请执行徐州昊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孙雪峰、王焱、孙云峰、孙俊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云商初字第1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立案执行,立案标的为3696960.42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一下措施:1、2015年6月25日向被执行人下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前向被执行人告知书。2、2015年7月1日本院依法通过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信息进行查询,无银行存款。3、2015年7月1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房产、车辆信息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孙雪峰名下所有本市共建路好来花园8-2-201、7-3-101室两套房产,申请人为抵押权人,其余被执行人无房产、车辆信息。4、2015年12月24日与申请人谈话,因评估公司暂不接收委托评估申请,上述被执行人房产暂时无法处置,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5、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上述执行中我院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的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孙雪峰名下所有本市共建路好来花园8-2-201、7-3-101室,现因评估公司暂时不接收执行阶段委托评估申请,致使评估程序无中止。本院认为,因评估公司暂时不接收执行阶段委托评估申请,致使评估程序无法中止,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云商初字第192号民事判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评估公司接受委托评估申,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高尚锋执行员 张俊波执行员 赵朝晖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仇立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