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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敦执字第62号

常年新与敦化市天峰葡萄酒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5-12-26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常年新,敦化市天峰葡萄酒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敦执字第62号申请执行人常年新,住敦化市。被执行人敦化市天峰葡萄酒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喜富,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常年新与被执行人敦化市天峰葡萄酒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2013)敦民初字第3423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在本院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敦化市天峰葡萄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所有财产于2013年10月30日被本院委托拍卖行拍卖成交(部分拍卖款未处理,等待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3)敦民初字第342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常年新发现被执行人敦化市天峰葡萄酒业有限责任公司还有未被本院或有关部门处理的可执行财产时,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武杰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建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