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曲民初字第2058号
原告:贾某,农民。
被告:王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某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谷素花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光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
贾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曲民初字第2058号
原告:贾某,农民。
被告:王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某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谷素花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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