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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曲民初字第2058号

贾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贾某,王某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曲民初字第2058号

原告:贾某,农民。

被告:王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某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谷素花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光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