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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执恢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东侠与被执行人桑忠利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东侠,桑忠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隆执恢字第136号申请执行人杨东侠,女,住隆化县。被执行人桑忠利,住隆化县。申请执行人杨东侠与被执行人桑忠利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隆民初字第9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东侠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桑忠利履行给付0.2万元的义务,本院于2012年12月2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杨东侠家庭生活十分困难,经请示院领导特救助人民币0.2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六)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隆民初字第91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海伦人民陪审员  刘云辉人民陪审员  王晓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马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