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涧民一初字第908号原告洛阳鼎坚热处理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涧西区工农乡西马沟村。法定代表人马龙海,职务:总经理。被告洛阳高登回转支撑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东马沟工业园。法定代表人付政委。
原告洛阳鼎坚热处理加工有限公司诉被告洛阳高登回转支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洛阳鼎坚热处理加工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洛阳鼎坚热处理加工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洛阳鼎坚热处理加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代
审判员 李勇顺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杨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