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执字第3153号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王崇礼与天津市菲森网业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崇礼,天津市菲森网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3153号申请执行人:王崇礼。被执行人:天津市菲森网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华苑产业园区海泰发展六道6号海泰绿色产业园区。法定代表人:王鲁宾,厂长。本院依据已生效的高新区劳仲案字(2015)第477号裁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崇礼与被执行人天津市菲森网业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经申请人书面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新区劳仲案字(2015)第477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姚文波代理审判员 洪 昊代理审判员 刘 峰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