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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绿民二初字第1027号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吉林有限公司长春城区分公司与张晓卫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吉林有限公司长春城区分公司,张晓卫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绿民二初字第1027号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吉林有限公司长春城区分公司,住所地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苏州北街323号。负责人金亮,总经理。被告张晓卫,男,1972年6月5日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吉林有限公司长春城区分公司诉被告张晓卫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不准确,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吉林有限公司长春城区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0.00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立春人民陪审员  郭 力人民陪审员  刘桂茹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赵 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