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5243号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金州支公司。
被告:闫伟。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金州支公司诉被告闫伟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金州支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金州支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金州支公司承担。
审判员 马 茵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晓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