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敦执字第837号

申请执行人郝志全与被执行人于晶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5-12-24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郝志全,于晶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敦执字第837号申请执行人郝志全,男。被执行人于晶杰,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郝志全与被执行人于晶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执行期限内不能执行完毕,且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敦民初字第1839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春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范长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