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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执字第01007-1号

储泰松、刘同苗等与储成五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储泰松,刘同苗,吴丰,储成五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岳执字第00472-1号(2015)岳执字第00642号(2015)岳执字第01007-1号

申请执行人:储泰松。

申请执行人:刘同苗。

申请执行人:吴丰。

被执行人:储成五。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2014)岳民一初字第00139号民事调解书、(2014)岳民一初字第01371号民事判决书、(2014)岳民一初字第0153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立即查封被执行人储成五在岳西县石关乡石关村汪坳组的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方诗苗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孟 涛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间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