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保字第345号申请人山东圣泰农村合作银行。被申请人济宁金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济宁市天策电讯设备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济宁森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济宁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申请人路建。被申请人唐凯歌。被申请人吴效腾。被申请人时培明,被申请人时郡。申请人山东圣泰农村合作银行因被申请人济宁金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济宁市天策电讯设备有限公司、济宁森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济宁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路建、唐凯歌、吴效腾、时培明、时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济宁金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济宁市天策电讯设备有限公司、济宁森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济宁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路建、唐凯歌、吴效腾、时培明、时郡银行存款1500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山东圣泰农村合作银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济宁金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济宁市天策电讯设备有限公司、济宁森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济宁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路建、唐凯歌、吴效腾、时培明、时郡的银行存款15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依法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孙元峰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谢 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