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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任民初字第5629-1号

济宁世嘉建设有限公司与山东鑫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宁世嘉建设有限公司,山东鑫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5629-1号原告济宁世嘉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石伟,执行董事。住所地,济宁市接庄镇。组织机构代码:67550924-3。被告山东鑫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程程,执行董事。住所地,济宁经济开发区私营园区(安居)。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作出的(2015)任民初字第5692号财产保全裁定,现因被告山东鑫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财产保全的数额提出异议,认为本院查封超过原告济宁世嘉建设有限公司起诉的标的。经审查,

本院认为被告山东鑫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异议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部分对被告山东鑫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审 判 长  袁瑞辉

人民陪审员  王晓丹

人民陪审员  岳 亮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沙 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