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5629-1号原告济宁世嘉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石伟,执行董事。住所地,济宁市接庄镇。组织机构代码:67550924-3。被告山东鑫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程程,执行董事。住所地,济宁经济开发区私营园区(安居)。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作出的(2015)任民初字第5692号财产保全裁定,现因被告山东鑫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财产保全的数额提出异议,认为本院查封超过原告济宁世嘉建设有限公司起诉的标的。经审查,
本院认为被告山东鑫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异议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部分对被告山东鑫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审 判 长 袁瑞辉
人民陪审员 王晓丹
人民陪审员 岳 亮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沙 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