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7525号原告秦皇岛市松雪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法定代表人马洪君,总经理被告深圳市洪涛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法定代表人刘年新,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秦皇岛市松雪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洪涛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深圳市洪涛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申请人从未授权委托他人与被申请人进行清算,双方不存在任何欠款纠纷。本案欠款与申请人无关,申请人作为本案被告不适格。如果双方确有纠纷,应该由申请人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裁定驳回起诉或将本案移送至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
本院认为,2013年5月8日原告与深圳市洪涛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北戴河国际酒店项目部签订《工程购销合同》,原、被告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原告所诉被告主体适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原、被告间未约定合同履行地点,原告请求被告给付货款,原告为接收货币一方,住所地在我院辖区,我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被告提出的管辖异议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深圳市洪涛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焦晓丽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阚 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