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绿执字第306-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涵乐园支行,营业场所:长春市南关区。负责人孟庆超,男。被执行人董万吉,男,汉族。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涵乐园支行与被执行人董万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董万吉未能按照吉林省长春市信维公证处作出的(2014)吉长信维证字第5988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2015)吉长信维证字第1157号执行证书确定的内容和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涵乐园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要求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终结吉林省长春市忠信公证处作出的(2014)吉长信维证字第5988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2015)吉长信维证字第1157号执行证书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兴海
审判员 孙晓博
审判员 常 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赵红飞